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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来华审批          

因公出国来华审批

文章简介:
    因公出国来华审批
管理规定
作者:甜橙宝贝 文章来源:转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1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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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人员守则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种族歧视。  
    七、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八、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九、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十、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外外管函[2002]384号《关于授予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批复》的精神,股份公司拥有在本公司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权力。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外事管理,认真做好出国审批工作,以适应股份公司日益增多的外事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股份公司所属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规定范围内,不论以何种形式因公临时出国(境),也不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护照(包括因公出国办理因私护照),均需按管理权限和规范程序办理审(报)批手续。  
第四条:股份公司外事工作由股份公司行政办归口管理,负责股份公司范围内或与股份公司相关的外事和涉外工作的综合管理。下属各涉外事务频繁的单位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外事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劳务输出人员的出国(境)审批权限不在股份公司,相关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各类相关手续。  
   
第二章  出访计划预审  
第六条:以下属各公司为单位,每年10月份结合“商品”、“国别”  
情况,填报《年度出国计划表》,出访计划要根据商情,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内容要具体详细,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时间、访问国家(地区 )及城市、在外天数、日程安排、拜访客户打算、参展预计成交等,计划表必须经各直属公司经理签字后报股份公司办公室汇总、分析,经股份公司领导审核后,下达股份公司年度出国总体计划表。  
第七条: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派出国团组的,需提前半个月向股份公司办公室申报计划,经股份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不论以何种形式因公临时出国(境),也不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护照(包括因公出国办理因私护照),对相关人员的选派,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严格把关。  
派遣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上级各项外事工作规定,严格掌握从工作实际出发,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严禁公费出国旅游。  
选派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根据任务需要,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懂业务、身体健康、能胜任出国任务,回国后能继续从事与出国任务相关工作的人员。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第九条:申请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执行整团报批规定,同一团组由任务单位负责牵头统一报批,原则上不能分开报批。  
   
第三章   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十条: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出国(境)任务批件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附件。书面申请应在出访前40-50天上报,应详细说明出访目的、任务、人员情况、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附件包括出访人员呈报表、前往国家(地区)邀请函中英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邀请函应有直接邀请单位发出,注明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访时间、停留天数、费用等基本情况。  
对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必须附有组团单位以外人员所属地市外办预审件及所属县级( 含县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人出访的函件;参加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区、市)团组的,还应附有关任务审批机关的任务通知书正本,其中培训团组附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通知书或培训任务审核件。  
对参加展(博)览会、洽谈会的团组,应附外经贸部或贸促会同意参展的批复、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等。  
第十二条:各类出国(境)任务批件的上报、审核及签发必须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加急办理。  
对任务批件,若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上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含双休日,下同)内完成审批。其中承办部门1个工作日,相关部门1个工作日,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办理批件1个工作日。  
对任务确认件,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上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含双休日,下同)内完成审批。  
    以上工作时限不包括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期间的时间。  
第十三条:审批工作由股份公司行政办出国审批承办部门具体受理,相关部门审核,股份公司领导签发,并加盖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出国(境)审批专用章后生效。任务批件3个月内有效,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延续。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的审查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审查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对能否顺利完成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各出访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初次出国或多次出国但审查批件超过有效期限的人员,均需按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由股份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审查后,交所属县级(含县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第十六条:人员审查批件自下达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审查时,只需提供原审查批件复印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审查批件在加盖所属县级(含县级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所属企业人员出国(境),必须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手续要完备。  
    第十九条:拟出国(境)人员如实填写出国考察(或参展)申请报告表,并经所在公司、股份公司审批签字后,上交出访计划、出国(境)任务批件呈报表及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等资料。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根据经审批签字的出国考察(或参展)申请报告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手续。  
   
第六章   护照和签证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备齐后,由股份公司行政办向宁波外办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办理护照及签证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按照《因公护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入、出国境、经过国境或在本国停留、居住的许可证明。签证均做在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的身份证件上,加盖印章并签署。股份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签证一般在各使领馆驻上海签证处办理,有个别国家需到各使领馆驻北京签证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出访人员在具体申办签证时,应注意各国签证要求不尽相同,而且也经常发生变化,各出访单位的承办人应事先向有关部门询问清楚,以便根据要求准备。  
第二十五条:无特殊情况及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因公出国人员不得用因私护照办理签证,若确实需办理因私护照签证,应填写《备案表》。若出国人员擅自用因私护照办理因公被拒签的,其当事人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及相关部门对不论以何种形式因公临时出国(境),也不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护照(包括因公出国办理因私护照)的人员进行行前思想教育,特别强调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要求,并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确保出访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七条: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出国(境)任务批件内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不得擅自增加顺访国家、变更行程或延长在外时间,若因公临时出国(境)确属工作需要须临时增加顺访国家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须经股份公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出访团组出访和回国后(包括持有一次审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有效护照的人员),均应在15天内对出访情况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交股份公司行政办,同时交还护照,核销外汇,并向领导作口头报告,整理出国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外事纪律的团组和个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股份公司行政办。  
   
                    第八章   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邀请建交国家的有关经贸、科技活动的外国副省部级以下(不包括副省部级)人员来访,邀请来华事由应与公司的业务有关。  
第三十一条:邀请外国人来华应提前10天填写《客户邀请函申请报告》,经股份公司行政办预审后股份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函邀请外宾来华。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华,应由上级外办代为审批办理,股份公司对外国副部级以上人员来华无邀请权。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外事工作人员要做好外国人员在股份公司有关单位的参观、访问、工作、生活等情况记录,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外事工作人员要负责好外宾来访前、中、后期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像等)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股份公司行政办。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从 2003年 1月1日起  执行。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企业文化网)
文章录入:甜橙宝贝  责任编辑:x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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